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健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近期,深圳市财政局出台《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通过“信用+政采”管理措施,建立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推行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信用信息结果共享运用。
(一)“细分类”。《信用办法》根据守信情况和失信程度,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分为优质合同信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确立了 “红名单”和“黑名单”双向管理制度,划定了信用信息管理的边界。
(二)“广归集”。《信用办法》对全国范围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归集,对“受刑事处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情形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将全国范围罚款类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管理,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跨地域、跨领域”广归集。
(三)“云记录”。《信用办法》明确运用信息化管理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数据库,对市、区财政部门依法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信用信息进行“云记录”和“云管理”,畅通各信用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渠道,推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
(四)“精公示”。对于市、区财政部门依法记入诚信档案的优质合同信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办法》明确相关信用信息在特定网站或平台依法公示,公示期间符合条件的予以信用修复或撤销,实现精准公示。
(五)“稳运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信用办法》明确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禁采”,对其他信用信息“多管齐下”综合运用的管理目标,确保信用信息的结果运用符合相关规定。